论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之信义义务

来源 :浙江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me19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一个特征,认为是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着公司,而股东往往扮演一个相对弱化和消极的角色。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普遍,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明显,反而频频发生控制股东侵害非控制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但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在第20条作了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可见,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法律规制是存在不足的。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引入控制股东对非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明确信义义务的内容,探讨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并归纳违反信义义务的现实案例,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信义义务制度和相关救济的建议。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海南高院和上海静安区法院的案例来提出问题:仅仅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控制股东是否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控制股东的行为总披着“合法化”的外衣,并宣称其行为只是单纯的商业行为。职是之故,引入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对于股东滥用权力的法律规制相当必要。第二部分,对于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控制权以及控制股东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控制股东的种类和模式进行归纳,尤其是特殊情况下,占资本少数的股东也可以成为控制股东。第三部分,本文讨论了引入信义义务的法理依据。从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方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价值进行论述,并且对比了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信义义务原则三个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论证了信义义务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更为适合。第四部分,首先以英美判例法作为根本,界定了信义义务的内容。同时,探讨了违反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以及法律后果。接着,列举了现实案例中,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违反信义义务,压制其他股东的表现形式。第五部分,无救济则无权力,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后果,一般以确认决议无效为事先救济,损害赔偿为事后救济。但是,在实践中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在第本部分,本文讨论了其他能够帮助信义义务充分被实施的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其他文献
胡锦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深度普及,公民通过网络媒介行使公民权利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就变得十分简便、快捷,而如此便捷的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就被称之为网络问政。网络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