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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决策的导向性和前瞻性,使教育决策在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活动中起到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教育决策也充满了未知数,当教育决策效果偏离决策目标时,就出现了教育决策失误。教育决策的失误来自多方的原因,有政治、经济体制等客观环境的制约,也有教育决策主体的失范过失所为。按照“权责一致”的权利行使原则,教育决策主体要为决策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责制源于政府行政问责,是对行政责任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追究。目前其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高官问责等。将问责制引入到教育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中,一方面是规范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另一方面是规避教育决策出现新的失误,努力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当教育决策的失误是由于决策主体的行为过失而致,如何来追究决策主体的过失责任;第二部分是探析导致决策主体行为过失的原因;第三部分建构针对教育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包括问责范围、程序、方式和合理救济;第四部分结语是寄希望于教育决策的问责制度可以从“新制”到“良制”的转变,良性的问责制度建构集中体现问责的目的性、责任的明确化和手段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