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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现象是和人类自身一样广泛而又悠久的存在,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社会,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生活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生育权纠纷却暴露出了社会道德以及其他社会机制对此的苍白无力。当越来越多的生育纠纷被诉诸法庭,这就凸显了生育权纠纷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生育权问题加以研究具有显著的价值。本文从生育权制度的理论出发,围绕生育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由于生育权的问题研究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笔者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研究了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实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或思路。首先,介绍了我国生育权的概念、性质,通过对不同学说、不同观点的分析和探讨,得出了自己关于生育权概念的理解。笔者将生育权界定为是自然人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支配生育能力、享有生育自由以此获取生育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接下来论述了生育权的法律性质,重点揭示了生育权的法律属性,生育权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是人格权的一种,同时更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自由权利。其次,介绍了我国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行为自决权、生育能力支配权、生育信息知情权,提出了生育能力支配权的概念并介绍该项权能的主要内容,分析阐述了为什么生育请求权不能作为生育权的一项内容以及生育权同生育隐私和生育安全权能的联系和区别。再次,介绍了我国生育权的实现条件。通过前两章的理论研究以及笔者对我国生育权制度分析,概括出我国现阶段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下实现生育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探讨了该政策的利弊,最终提出相关的合理性建议。最后,介绍了生育侵权以及相关的救济制度,笔者认为生育权侵权的实质在于行为在本质上妨害了主体的生育行为的实施并对其生育利益造成了损害,其应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并对生育权侵权行为的特征、类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手段,这些对生育权的保护有着积极的现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