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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以其强调实质正义的特点,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予以承认的,但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新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能够对于我国未来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有所裨益。内容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现状,指出我国情势变更在新形势下立法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渊源和发展,从比较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同时也介绍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新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分析。从具体案例下手分析我国情势变更的适用,指出新形势下情势变更适用的主要价值。第四部分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完善的建议。新形势下情势变更的价值更加重要,而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又相对滞后。我国合同法没有经历金融危机的考验,缺乏应对金融危机的条款。实际上我国合同法是静态的,缺乏必要的弹性。因此本部分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