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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部分。该原则在限制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原则的适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的缺陷,克服具体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是公法介入到私法自治中的桥梁,在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公序良俗原则。学界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之第7条,《物权法》之第7条,《合同法》之第52条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而近年来,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日趋增加,更涉及到民法中的诸多领域,如侵权、不当得利、婚姻继承等等方面。然而,因未有明确的规范和引导,司法实践中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出现了乱象,如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不明确,适用不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混用、并用,同案不同判等等情形,引发了笔者的诸多思考。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通过引入案例,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相关案件在我国司法上适用的基本情况。第二章是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及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功能。第三章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出现的问题。第四章研究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依据为何。第五章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研究,笔者根据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初步作出了的类型划分。第六章是针对前文探讨的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近日因我国《民法总则》即将实施,其中正式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笔者对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和发展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