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与人类普遍共同体——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jb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年)的法哲学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其重要理论之一的世界公民思想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格外关注。康德的法哲学体现在他于18世纪末期写作的一系列有关社会和历史的著作之中,其1784年发表的《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是研究其早期世界公民思想的重要文本。  康德的问题意识在于他所爱好的一个观念,即“人类终极的目的乃是要达到最完美的国家制度”,而这是通过世界公民才能实现的。为此他将反思性的判断力运用在普遍历史之中,希望从大自然的无目的中发现理性的线索,从而论证世界公民体制的合法性。可见,《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是康德目的论思想的体现,建立在先验人类学的基础上。在文本中康德论证了如下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为了充分并且合目的地运用人的自然秉赋,需要以“类”的概念克服个人的局限性,不仅要脱离人的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还要脱离国家的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联盟。这样一种合目的的历史进程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和必要的,它是康德法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现象世界中的表达。这样一种世界公民的观点就意指在人的本性中、因此也是在人的自我立法中所固有的目的性和道德性,与此相关的是康德用意志自由阐述了其非社会性的对抗理论,二者共同使人的普遍结合成为可能。  对康德这一文本的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讨论。论文的引论部分论述康德早期世界公民思想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等方面。论文的第一部分论述康德世界公民思想的先验哲学基础,包括康德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进路等,回答康德为何在经验和历史领域中探讨其法权思想。第二部分解读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讨论,分别是从个别的人到人类整体、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到国家联盟、从世界公民到普遍历史,这一进程表明了康德此阶段法权理论的思想演进和逻辑脉络。第三部分分析康德世界公民状态的道德性问题,亦即指出康德所主张的人类普遍共同体中所必要的伦理学原则,这也是对康德法哲学所作的一个补充性说明。最后结论部分总结康德这一文本的理论贡献和局限性所在。考虑到康德后来对其早期法哲学思想的修正和扬弃,这种贡献本身的有限性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  总之,在理解西方世界主义思想传统的前提下,通过对康德这一文本的解读,我们可以厘清康德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构建的主要思想和基本观点,从而看清楚什么是康德的贡献。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出现在世人的面前——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传统婚姻关系,法律对传统婚姻关系当事人有严格的规定,而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规
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不再能满足社会需要,各国纷纷立法规定商事留置权制度以弥补此不足,我国的《物权法》也对其予以规定,这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保护交易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计的,它是公示公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