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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的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跟上世界前进的步伐,这样才能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与世界同步。行政诉讼法在今天已经在我国确立了很多年,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特别是平衡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使公民的弱小地位得到了提升,同时限制了行政权的膨胀。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范围还是较窄,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诉,是我国现在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从具体角度来分析,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涉及的面太广,而司法权却不能在地位上完全与行政机关相比。总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这也体现了我国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司法权相对薄弱的现状。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明确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其不具有可诉性。这样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是与立法之时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过去,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还不能像其他庭那样非常完备,积累的经验很少,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可以对行政行为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社会上存在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法院和行政相对人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不宜马上规定太宽,而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循序渐进,才能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推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国际地位的提高,与世界的融合更加密切。当行政权力的现实需要使得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客观上加速了行政权力的滥用。鉴于行政管理事项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实行适当的“放权”是十分必要的,即给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灵活的处理案件,以适应国家的高速发展,其中包括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在经济政治领域悄然发生深刻变化的时候,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随着政治经济领域的变化而变化。在公民法制意识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加强的时候,政府依法执政的水平逐步的完善和提高。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水平得到切实加强的时候,政府的立法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方面也将会客观的要求其进行提升。而且要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从实践来看,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变成了政府部门和本位主义保护的重要手段。这种异化的现象制定权直接影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在进入WTO的情况下,如何切实履行对外作出的承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政府面前。现阶段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基本具备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行政法制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公民的需要。同时也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都建立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如同其它国家和地区那样明确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司法监督的缺位使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的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顺应“入世”的需要,应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可以说,抽象行政行为这道铁墙不冲破,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