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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在法律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行为的效力研究愈加细化。我国民法同样如此,通过对法律行为之精髓——合同之无效的研究可以发现,较之于《民法通则》,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规定更加合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所要研究的法律行为的相对无效即是其中之一。如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侵害了预告登记权利人之权利的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处分权人的处分权在此处是受有限制的,只是不是完全的处分自由,但可以肯定的是并未处分他人财产,因此这些类型的合同不能适用无权处分制度。如果该类合同无效,则第三人只能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所受损失难以得到弥补。在这一类型的法律行为中,处分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很难将此类行为归为无权处分行为,笔者通过五部分介绍相对无效规则,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无效的概念。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社会背景为依托,因此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并了解其发展历程,对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帮助甚大。笔者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通过介绍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等相关国家的相对无效制度进行研究,推导出德国法中的相对无效概念更为符合概念法学的逻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完全有效,仅相对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同外特定第三人无效。其次,法律设定相对无效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受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保护的当事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无效的合同的性质。确立一项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确立制度的具体标的,这一问题体现在本文中即是:在我国,相对无效的是什么?合同?处分行为?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分类就是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中也有处分行为这一概念,对于这一问题学者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本文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处分标的物的契约行为。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无效的合同的种类。相对无效的主要适用情形是处分权受限制的法律行为,如处分抵押物、共有物、附有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被查封的物品。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无效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在此类法律行为中,只有合同外特定第三人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合同当事人并不拥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此外相对无效制度可以排除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对相对无效的合同做出抽象的规定,“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特定当事人的特别的特殊的利益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该合同为相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