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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高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越来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方式。然而,国际社会对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力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目前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仅有UNCITRAL《调解规则》与《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UNCITRAL开始着手起草一部跨国执行和解协议的公约。本文以这一草案为视角,首先梳理了目前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成果以及公约草案的基本情况。其次,对“调解”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具有“国际性”和“商事性”以及“产生于独立调解程序”的三个特性。再次,依照“理论分析、域外立法例、我国相关规定、公约草案的有关条文”的逻辑顺序,分别研究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问题,从而得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是否赋予其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结合各国具体的国内情况而定的结论。最后,对这一草案作出了整体性的评价,同时本文认为推动《商事调解法》的出台是发展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