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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行为自古有之,行为人通过不同方法对各种事物进行伪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伪造都是刑法中的伪造行为。刑法中的伪造行为应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信用。由于我国刑法是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划分犯罪类别的,国内学者在研究伪造型犯罪时大多着眼于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甚少有对伪造行为进行专门的系统性研究。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在引言部分,笔者主要说明了选题的原因、背景以及写作意义。除了引言,本文正文共分4个部分,约4万余字。第一部分是我国刑法中伪造行为的概述。在这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伪造的词源、伪造行为的历史渊源以及我国古代关于伪造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其次,以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为切入点,引出我国现行刑法中伪造行为的含义及本质。第二部分是我国刑法中伪造行为的对象和可罚性特征。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之一。笔者从属性和范围两方面对其对象进行界定,认为我国刑法中伪造行为的属性应是“社会公共信用性”和“真实存在性”,范围则主要限定在货币、有价证券、文书和印章四大类;以“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实有效”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对刑法中的伪造行为进行可罚性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中伪造行为的基本类型。在这部分,笔者按照不同标准对伪造行为进行分类。首先,基于制作权限将伪造行为分为有形伪造行为和无形伪造行为,其中有形伪造行为包括了狭义的有形伪造和有形变造,无形伪造行为包括了狭义的无形伪造和无形变造;其次,基于行为方式将伪造行为分为伪造、变造、擅自制造。第四部分是我国刑法中伪造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前文的论述,笔者将本文的落脚点放在伪造型犯罪的立法完善这一块。首先,笔者对我国刑法中伪造型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主要阐明了伪造型犯罪的现行立法体例、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这三方面的困境,进而提出自己的些许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