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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是一个争议颇大的老问题,是各界对媒介、媒介侵权和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等三个并列性的关联问题都存有不一致看法后的集中爆发。首先,新形势下媒介构成复杂,并不直接等同于公益组织,其由各类复杂性质媒介构成;其次,媒介侵犯权利内容复杂,并非概为人格权更非名誉权而已;再次,媒介侵犯客体复杂,有组织、有个人,即使均同为组织或个人也形态各异;最后,媒介侵权途径复杂,即使网络途径也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途径侵权和网络用户间接途径侵权。这决定了媒介侵权并非某一具体的法律概念。纵观各国均以某一具体的侵权行为设置特殊举证责任的立法例,这断然否定了统一建立媒介侵权诉讼特殊举证责任制度的可能性,而只能结合具体的媒介侵权之特殊性予以具体分析。文中第一章分析确定了媒介之性质、媒介侵权之名称和媒介侵权概念范畴,为研究对象明确了前提;第二章归纳总结了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和问题;第三章探讨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因素,为各类媒介侵权诉讼是否具有建立特殊举证责任制度明确了标准;第四章以第三章为基础对各类媒介诉讼所具有的复杂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某些媒介侵权具有建立特殊举证责任的事由;第五章完善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具体着力点。总之,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在总体对原告予以侧重保护的同时注重各类权利的平衡保护,特别体现出原告、被告身份复杂差异下的平衡保护。全文约计4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