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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内外普遍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却不约而同忽视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因而特别容易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且不仅侵害后果较成年人来说更为严重,被害的经历还可能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持续的影响。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鲜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因此本文试图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探索建立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概括论述。笔者首先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于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其次界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并对未成年人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给出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并分析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最后对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介绍国外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介绍了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约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重点选择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和《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的相关内容加以介绍;其次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主要介绍了德、法、日、英、美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其他国家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别保护的专门规定也不是很多,但这些国家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相对完备,而被害人是包括未成年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内的,因此,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三章,笔者论述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利益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鉴于本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考察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笔者在谈及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分别从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审后程序三个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完善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不仅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完善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