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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诸多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主旨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发展却历尽艰难,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初次规定交通责任强制保险,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方才规定第三人特定条件下的直接请求权。新《保险法》的规定,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一大突破,但如今,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机动车在推动人们生活高效、便捷的同时,频发的交通事故也给公众生活增添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为更好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仍亟待完善。本文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现状,对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理论、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构想,以期推动法律更有效、更公正的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促进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本文从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探研出发,集中讨论了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含义及其性质两方面问题。其中,交强险第三人性质的认定部分论述了诸多代表性学说及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这两部分。首先,根据本文的归纳与分析,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交强险中,法律赋予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一项直接针对保险人的、合实体性与程序性于一身的救济性权利——直接请求权。随后,就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定性问题,本文分析了“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责任免脱给付说”、“法定之债共同承担说”、“权利转移说”与“权利代位说”。论证并得出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以“原始取得说”为理论基础的学术观点。接着,本文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视角,认为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与发展为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创造了理论上的条件。在比较相关国家或地区关于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中并未对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出明确的规定。2009年修改后的新《保险法》规定了附条件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还无法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据此,我国不仅需将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予以明确化,还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无过失保险、预付金等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文章核心部分就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据此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文章首先从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对象、行使条件、行使主体范围和赔偿范围四个方面,结合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实践性案例,提出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当选择的规范路径,根据规范路径的选择,本文就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提出四点完善建议:立法上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科学界定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合理限制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赔偿范围和建立事故赔偿预付金制度。我国须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和事故赔偿预付金制度的建立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主体范围方面,受害第三人应当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及车外第三人,但机动车自损事故中被保险人及驾驶员除外。在受害第三人可直接请求的赔偿范围方面,我国的赔偿范围制度应当由双赔制更改为只赔偿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单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