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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胡塞尔的认识论思想,他的实践哲学很少受到国内学者关注。本文主要立足于胡塞尔现已出版的伦理学著作和大量的伦理学手稿,尝试以意志为核心,全面展现他的实践哲学的思想,即伦理的意志现象学。在意向性这个最具有奠基性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意志现象的分析,胡塞尔指出,意志属于实践意向性行为,它的意向性内容是应当存在的对象,意志的本质是一种创造性的实践应当。与愿望、意图、本能和欲望等不同,意志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实践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践我能”。在对意志现象的描述和严格分析基础上,胡塞尔试图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形式实践学体现了胡塞尔在伦理领域和逻辑领域之间进行类比的思想。类比的根本目的是在伦理领域追求像逻辑学领域那样的明见性,建立先天的伦理学以抵制伦理学中的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在形式实践学阶段,胡塞尔批判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形式命令法则和作为其基础的形式价值论,他指出,意志选择遵循的一条普遍的实践法则是:“做你能达到的最善!”意志的最高目标是对最高善的明察。在此基础上他批判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学说。随着发生现象学方法的引入和时代危机问题的促使,20年代胡塞尔基本上中断了形式实践学和形式价值论的思想。他不再满足于只在单纯的理性形式上建立一种形式的伦理学。事实上他也认为,形式实践学和形式价值论只是他的现象学伦理学的初级阶段,更重要和更为本质的是质料价值伦理学。但胡塞尔后来并没有系统地发展他的质料价值伦理学,而是开始关注人格自我和作为精神因果性的动机,发展出人格伦理学和人格价值论。在他看来,对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我应当做什么?”来说,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我应当怎样成为一个伦理人”,我如何把我整个生命塑造成一种具有伦理人格的生命。因为只有人格才能形成一种伦理性意志,这种伦理性意志就是那种改变一个人的作为整体的生命并给予它新的形式和目的的意志。伦理的意志形成首先需要伦理人格的自身塑造、自身规定和自我实现。由此,伦理意志的形成基础不是理性形式的命令,而是伦理人格性的培养。在对伦理人格的思考中,胡塞尔发展了他的形式实践学中形式命令的思想,他把意志对最高善的选择与伦理人格的自我实现结合起来。他指出,意志必须把人格自我的整个生命视域纳入意志选择的整个范围,通过对整体生命的内在直观,从而明察到可能最好的生活目标。真正的意志体现了人格自我对此选择做出的决断。可以看出,胡塞尔对意志意向性行为的思考已不再局限于一种具体的实践目标和价值对象的选择和实现上,而是让意志返回到意志主体自身,对整个生命目的和生活方式进行选择。通过对自我生命的感知和明察,我选择对我来说可能最善的生活,它能够实现我的整个生命追求的理想。绝对应当的意志选择不仅关涉到人格自我的实现和自身负责,而且关涉到对他人绝对应当的义务和绝对的爱,因为绝对应当指向的是绝对人格价值的实现。胡塞尔指出,人格价值是绝对的,相互之间是同等的。面对客体的价值和人格的价值,我们绝对应当选择人格的价值,人格的价值是无条件、不可比较的。在绝对应当的问题上,胡塞尔对价值决定意志的形式价值原则和实践法则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他指出,单纯的价值还不足以决定伦理行动,价值还不是伦理。伦理学的中心观念是绝对应当的义务观念。做最有价值的事情并不就等于做应当做的事情,我是一个有价值的人,也完全不等于我是一个有伦理人格的人。价值要真正转化为伦理行动,必须通过出于我自身的义务意识的动机。这种动机是理性自我认识、自身规定的动机,它源于作为行为和情感中心的我。当然,胡塞尔并没有否定价值在伦理意志的规定中扮演的本质性角色,事实上他在《1908—1914年的价值论和伦理学的讲座》中就指出,价值是意志的动机,这是先天的动机法则。作为应当存在的价值,是意志指向的目标。在《1920/24年的伦理学导论》中,胡塞尔花费了相当多的篇幅讨论价值是意志追求的本质和动机。在此,他批判了近代的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认为它们追求的仅仅是趣味,是被动的感觉体验,而不是价值自身。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休谟并没有发现情感意向性的本质即先天的价值,所以他的伦理学仍然基于联想心理学和经验人类学。同时,他还批判康德在意志规定性根据中对情感和价值的忽视,没有看到意志的本源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意志动机问题上胡塞尔坚持两个根本点:一是自我自身规定的义务意识;二是价值。而无论是自我意识的义务还是出于情感意向性的价值,都离不开一个奠基性的中心,即这个自我和自我意识。也就是说,在伦理意志问题上胡塞尔不仅思考价值和绝对应当的义务,而且思考了伦理人格,而无论价值还是义务都源于人格并为了人格。这种伦理人格不仅是具有自身规定的理性意志,而且是具有爱的意志。绝对应当的意志动机源于最内在的自我发出的声音,“你应当,你必须!”,这是一种绝对应当的爱的召唤。正是聆听到这种绝对爱的呼唤,我们才意识到“我是谁”,也就是我们的人格。人格的深层存在和自身同一性的根源,不是在理性和理性的追求中,而是在爱的拥有中。绝对应当的爱的义务不是一种空洞的理性形式,而是包含着绝对人格价值实现的意志。从胡塞尔大量的关于爱的伦理手稿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伦理意志的讨论,有一个从理性向绝对应当的爱的转变。这种绝对应当的爱既属于伦理人格对自我的自身规定,也是社会性人格的规定。伦理人格不仅是个体的,更是代表较高秩序的共同体的社会人格。真正的伦理意志是在伦理共同体中形成的。而共同体的伦理意志的根本特征是爱,爱是人格间的关联力量。胡塞尔在伦理共同体基础上对爱的讨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他对伦理意志和动机的现象学思考。对于胡塞尔来说,绝对应当的爱,其终极意义就在对绝对完美的先验现象学的追求和对上帝的理性信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