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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自主权与学术自由权、大学自治相关,属于学术自由权与大学自治的重要范畴,高校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课程自主权。本研究中的课程自主权主要是指大学关于公共必修课程的自主权,主要包括大学关于公共必修课的科目设置、课程范围及内容选择、教科书选用、教学方式等自主权。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释宪案对大学课程自主权在法律层面作出了相关解释,认为大学课程的订定与安排,应该由各个大学依据大学自治与学术责任原则处理。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解释作出以后,台湾地区各大学通识教育获得较大发展空间。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对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释宪案作学理性分析,运用比较法对政治大学、台湾交通大学、淡江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开设现状进行分析比较,以期从中获得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解释对于大学课程自主权的影响,进而探讨维护大学课程自主权、保障高校学术自由权与大学自治的路径。文章首先对课程自主权进行界定,并进而探讨课程自主权与学术自由权、大学自治的关系,以此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释宪案进行分析。在“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释宪案中,大法官充分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在宪法层面对课程自主权进行保障,进而维护大学学术自由权与大学自治。文章进一步对政治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及淡江大学通识教育课程历史沿革、课程规划、组织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比较,进而得出“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解释的作出对大学课程自主权的影响。文章最后得出结论,为加强对大学课程自主权的保护,首先,宪法层面保障学术自由权,为课程自主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其次,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