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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也具有公民资格,应当享有生育权;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现代法治精神,罪犯也应当享有生育权利;根据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罪犯的生育权利应该得到肯定。同时,保障罪犯的生育权具有重大意义,保障罪犯生育权,满足其本能需要,有利于基本人权实现。保障在押犯生育权,维持其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保障罪犯生育权,有助于解决人口问题和改善在押犯生殖健康。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罪犯生育权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但可以明确的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剥夺罪犯生育权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能,罪犯理应享有生育权这项基本人权。但是要实现罪犯的生育权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项权利需要通过罪犯的人身去实现,而罪犯的人身自由是依法被剥夺或者进行了限制的,实际上很难如普通公民一样行使此种权利,如何实现并保障罪犯享有这项权利就成为法学界、伦理学界、社会学界等多领域需要探讨的问题了。保护罪犯的各项权利对法治国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既可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深入和法制水平提高,罪犯生育权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研究。罪犯生育权的确立,从法制角度讲,不仅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协调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本文拟通过对在押罪犯直至死刑犯的生育权研究,探讨中国语境下罪犯生育权理论与实践、确认与保障以及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问题,寻求罪犯生育权利与监狱既定管理模式的结合点,有目的、有条件、有差别、有选择地对罪犯生育权实施有效保护。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方法思路及内容进行简单概括。第二部分是理论综述和实践探讨,一方面对罪犯生育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认为罪犯生育权是指所有符合生育相关法律规定的罪犯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罪犯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对罪犯生育权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评述,认为罪犯生育权相对于普通生育权的特征是相比于其他普通主体而言的,是由罪犯作为生育权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有着其重要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对中国语境下的罪犯生育权实践进行探讨。认为不论从立法还是司法角度都应该有限制地对罪犯生育权进行保障,这样更有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第三部分讨论罪犯生育权之确认与保障。论文在前面分析罪犯生育权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如何实现罪犯生育权及其具体实现方式进行剖析。首先对罪犯生育权的范围界定,认为男女罪犯应平等享有生育权,应严格罪犯享有生育权的程序和实体规定。然后提出完善罪犯生育权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则,即申请原则、分离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再后针对我国罪犯生育权的现状、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措施:第一,根据罪犯服罪境遇保障其生育权;第二,实行监狱特定点会见;第三,将离监探亲作为罪犯服刑的重要奖励;最后,运用人工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满足罪犯的生育欲望。最后,提出了保障罪犯生育权的立法建议,主张修改完善我国涉及现行罪犯生育权的相关法律,使得罪犯生育权在立法上有法可依。第四部分是针对死刑犯的生育权争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我见解,即不赞同死刑犯享有生育权。第五部分是结论。认为保障罪犯生育权是社会文明和法制进步的必然选择,也是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路径,对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以探究罪犯生育权的准予和如何准予为研究点,以实现法律完善为出发点,对当前学界争议点进行评析,得出本文的结论,对罪犯生育权的立法、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有利于罪犯基本权利的保障。但由于罪犯生育权问题在目前存在很大争议,在相关的研究上还是比较缺乏基础的,尤其在法理上缺乏有力支撑,参考文献数量有限,这也成为制约本文向更深层次研究,成为了本文的主要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