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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产生至今,参与者之间就开展着漫长的斗争,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现象也一直存在。因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一直都在致力于寻求一些合理的外部力量来干预公司的治理,以期平衡各方利益。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决机构,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契约方式相对法律方式而言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这也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产生契约纠纷的几率要高很多。纠纷的增加要求司法更多的介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司法救济。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司法介入上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司法介入进行研究,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正当性,解决司法为什么要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合约纠纷的问题。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顺应了公司法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具有合法性,并论证司法介入能够解决实务界中存在的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问题,能够有效弥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的“缝隙”,是有限责任公司外部治理的有效机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良好运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边界。由于公司契约本身具备组织性等特征,因此,司法介入公司契约的条件与司法介入市场契约的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部分论述了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二个特殊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契约必须违反了公司的本质属性,二、公司契约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因公司契约而严重受损。同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司法救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探讨的是司法介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边界问题。以期通过此部分的论述来厘清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边界。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路径。公司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学研究在我国并不十分发达,其路径存在诸多问题,此部分在分析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存在弊端的基础上,从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应理性回归,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契约纠纷的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