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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建立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制度。但随着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也逐渐被大家接受。已有众多学者展开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着眼于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关问题。通过案例、学者观点、域内外规定的分析,本文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争议较大、较重要的三个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知识,笔者提出了对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建议。为达到这个目的,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不同称谓,并通过参考学者们的定义尝试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通过对比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德国式模式与法国式模式,结合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特点,提出行为违法性应作为独立构成要件,并列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的三个问题。即,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是否允许推定故意的问题;过失是否能够构成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主观过错的问题;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的问题。第三部分分别就三个问题域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进行了探讨。笔者在这部分分别介绍了域外于理论和实践中在处理三个问题方面值得借鉴的处理方法,并通过比较、分析,取其优点,为本文提出解决三个问题的建议提供参考。第四部分笔者在借鉴域外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理论知识,为解决三个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即:在主观故意认定的问题上,要有限度地允许适用推定并允许被告举证正当合理事由抗辩;过失不能够构成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在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问题上,笔者提出了概括性标准与典型行为相结合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对概括性标准与具体典型行为笔者作了定义和列举,形成一个较具操作性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