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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催生了电子商务。网络赋予了电子商务诸多的优点,使电子商务受到了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B2C电子商务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繁荣。有专家预言,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最主要的商务活动方式之一,必将引发一场全球性商事交易的革命。但是,电子商务在给贸易带来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交易纠纷的解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尤其是B2C电子商务,因其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又多为异地交易,加上交易主体的虚拟性等因素,使得交易纠纷的解决相对于传统方式要困难得多。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B2C电子商务的特征及其参与方分析,这一部分介绍了B2C电子商务的定义及特征,本文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B2C电子商务进行了定义;分析了B2C电子商务的两个重要参与方,即经营者与网站的法律义务、地位及责任的认定,最后对消费者如何预防交易纠纷提出一些建议。第二部分叙述了B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探索,分析了传统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什么无力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纠纷,探讨了建立有效的B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本部分的最后介绍国际上对B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探索及实践。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B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一种是企业自身建立的机构来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本文认为企业内部的解决机制作用不大;另一种介绍了国际上现在通行的由外部独立的第三人来调解或仲裁交易纠纷的做法,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本文认为ODR模式对于B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国借鉴和完善。第四部分为文章的核心,介绍了B2C电子商务的诉讼解决机制,鉴于管辖是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只有管辖权得以确定,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工作才能展开,因此本文只探讨诉讼的管辖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规定,接着分析在具有虚拟性、全球性、无界性和开放性等特征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以“地域、行为、联系”等因素作为管辖权标准的传统管辖权理论面临的困境和挑战。然后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方面的理论及实践,特别是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以及作为管辖权标准的滑动标尺标准和效果标准,较仍然强调物理联系因素的欧洲模式,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更符合管辖权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电子商务管辖权的一些思考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