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二者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主体众多,既严重损害群众的财产利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债务人在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以及所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是目前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涉罪合同当然无效的观念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占据主流,但日渐受到挑战。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或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合同效力可以径由刑事规范来判断,归根结底仍要置于民事规范框架下来审视,依据合同的生效要件及无效情形具体认定。对主债权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应区分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辨识规制犯罪的刑法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以此判断这一公法规范对合同行为的影响限度,即是否足以给予合同否定评价。其次,在具体犯罪类别所涉合同的认定上,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划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代表的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与以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涉诈骗类犯罪,两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及行为人主观状态均不相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前者所规制的是无特定行业经营资格而非法经营的行为,其间涉及到的单个合同应为有效。后者应区分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且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双方通谋之目的,所涉合同带有欺诈性质,应为可撤销合同。 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合同为有效或者可撤销,既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也更符合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在合同效力后果上,民刑责任共存,担保人依据其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