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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侵权法上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引起的争议颇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得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由学理上的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也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研究的空间。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适用的研究,正是本文要探讨之中心。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安排如下:引言部分,笔者简要地介绍了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争议焦点,并说明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第一章是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首先罗列了学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不同表述,并对学者观点进行了整合和比较。然后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意思联络”和“同一损害”这两个争议较大的要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笔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界定。然后,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置于数人侵权框架之中,通过与其他类似侵权行为的比较,肯定了其独立的制度价值。第二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立法例比较。在这一部分,笔者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侵权法上的最新研究成果《欧洲侵权法原则》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以期为完善我国侵权法提供宝贵的借鉴材料。第三章研究的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我国立法上的制度演进,在这一部分,笔者沿着《民法通则》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的脉络,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既肯定了其创新之处,也指出了其不足和缺陷,构建完善科学的数人侵权体系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第四章是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研究了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不同划分标准,经过比较选择了以损害的可分性为标准。其次,基于损害的可分性标准,分别就损害可分情形和损害不可分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说理分析,进而归纳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应然模式:损害不可分时,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内部平均分担责任;损害可分时,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概括和总结,经过研究,笔者得出以下结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数人侵权体系下一项特殊的侵权形态,其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应当有自己独特的法律适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