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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开展,我国也正从单纯的“引进来”转向“走出去”与“引进来”双向并举。如何最大程度地吸收和利用外资以及保护我国广大的海外投资者权益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有关征收的争议从未间断。先前,学术界对有关征收的相关探讨多集中于征收赔偿标准。不难发现,无论是在征收赔偿标准上主张“赫尔准则”的发达国家还是主张“适当补偿”的发展中国家,其背后的观点立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利益。随着投资自由化浪潮的掀起,有关直接征收引发的投资争议逐渐减少,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争议则是有关间接征收的认定。由于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中还不存在对于间接征收概念的明确界定,自然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也不存在通说或者统一做法。目前,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主要有“纯粹效果标准”、“单一目的标准”以及“效果与目的兼采标准”,三个标准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量不同的因素,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偏向不同的利益主体。“纯粹效果标准”主张只从东道国行为给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来判定间接征收发生与否,而对于是否出于维护本国公共利益之需要则不再考虑,该标准无疑反映了发达国家对于海外资本保护的强烈意愿,确存在不合理限制一国管制权利之嫌。“单一目的标准”则主张在认定间接征收时只需考虑东道国行为之目的是否出于维护本国公共利益,该标准表达了东道国对于外资管理权的捍卫,却也存在着东道国随意侵占外国资本有损本国形象的风险。因此,只有较好平衡了投资者管理权力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的“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于东道国政府行为主观上追求的公共目的以及实际对投资造成的实际损害之间的衡量,在此过程中“比例原则”的适当引入提供了方法指导,当然“比例原则”的运用也许严格遵照“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步骤。同时鉴于我国海外投资多分布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我国投资多会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国际经济、法律、政治稳定性欠缺,政策调整频繁。因此,在认定政府措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时不仅需要考虑对于实际投资造成的客观经济上的损失,还需要多加关注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影响程度,只有这样方能为我国海外投资多提供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