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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特点进行了具体分析,从回顾有限合伙的历史沿革入手,运用历史溯源的方法,从过程描述的角度把握有限合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指出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要求。然后,运用比较的方法,从横向的角度对比、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有限合伙立法及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指出传统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以法律明文规定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我国深圳、北京等地的地方性立法也进行了大胆突破,相继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开了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先河。继而又具体分析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理由,提出有限合伙既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功能,又克服了有限责任制带来的种种弊端;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技术)者的最佳组合;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比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避免双重纳税,只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有利于调动投资热情,避免道德风险;目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目前是难以生存的。如号称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机构北京天绿企业投资中心的夭折就是一个明证,故我国应尽快建立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是投资人进行投资创业的很好选择等。最后,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在借鉴英美等国立法与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具有我国特色有限合伙制度可能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的思考,如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问题,指出两合公司起不到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应有作用;以隐名合伙代替有限合伙进行立法,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为了体现立法上对有限合伙的重视,加之有限合伙越来越向独立法人主体靠拢,建议我国单独制定一部《有限合伙法》。又如有限合伙的成立应遵循“从严登记,持续监管”的原则;应当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