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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发生产品侵权诉讼时,当事人双方所负担的证明责任也同一般侵权有所不同。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尚不完善,尤其当该理论适用于诉讼时,往往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产品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便涉及到产品侵权责任实体法和证明责任分配程序法的结合。将两方面研究结合一起共同运用到诉讼中,才能解决该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诉讼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本文分以下四大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产品侵权责任及证明责任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分配模式。首先,产品侵权责任沿自明示及默示担保理论,因其同产品违约责任所侵害的法益不同,所以表现出了不同的损害方式。其次,证明责任应定义为具有双重含义的行为与结果责任的结合,其分配模式以在实体法中的预设及诉讼中出现的事实真伪不明为前提。第二章主要介绍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产品侵权诉讼发生时,司法实践中如何公平的分配证明责任,着重通过对比找出可以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方法。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关于产品侵权责任及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归纳了当我国产品侵权诉讼发生时证明责任分配中所存在的不足。在进行产品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时,首先要明确适用的分配理论,分配主体的范围,对于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实体法预设:如过错、缺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及惩罚性赔偿中的要件事实证明。但我国对上述内容的现行规定基本不足,甚至有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不足进行分析及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选择主要以德国罗森贝克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实体法现状。产品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主体在诉讼中也限于直接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直接侵权人包括直接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和受害人的近亲属。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排除在直接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这两类责任承担主体之外,将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合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产品侵权责任的要件减少至三要件。对于缺陷,将其认定标准分为整体性标准和法定性标准两类。对于损害,包括了产品自身的损害,以此来避免同一侵权中存在违约行为时需要以两个诉讼追究责任的不合理安排。对于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及法律上对该客观存在的认定,均构成认定因果关系的关键,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证明责任分配,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免责事由,需要从权利人方面予以完善。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还需要侵权人过错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对我国产品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就需要以大陆法系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预设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理论依据,而以产品侵权责任中各构成要件的细化分析作为预设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