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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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运行,科技迅速发展,互联网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互联网广告也成为广告行业的支柱性产业。互联网广告制作简便、成本低廉、发布门槛低,能为各个行业的广告主体带来极大经济收益,极大刺激了当今经济社会高速运行。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网虚假广告问题日益严重早已显露出来。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垃圾邮件、微信朋友圈传播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经济市场运行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媒体公信力提升,激化了社会矛盾,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当前,我国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这样的行政法规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样的行政规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互联网监督管理职责。其实,近10年,我国对网络广告监管工作日益重视。自2004年启动《广告法》修订工作后,我国曾试图将规范互联网广告作为《广告法》修订中的一项核心任务,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新的互联网广告模式不断显现,修订者逐渐认识到在《广告法》中全面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几乎不可能。国家工商总局同时也开始起草互联网广告规范文件。直到2016年发生了“魏则西事件”,导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迅速出台。自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重要的补充条款完善了我国原有的互联网广告规制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制还有诸多不足,如网络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缺失、对网络虚假广告缺乏合理的监管体系等。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平稳运行,有助于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要完善网络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就需要完善广告的事先审查制度,完善纠正性广告制度;同时要对互联网广告实施有效监管;并且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拓宽消费者侵权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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