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逮捕措施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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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可以较长时间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但不应忽视其应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免于遭受国家权力的恣意侵犯。近年来,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授权在多地开展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但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实体上如何从宽,关于程序上如何从宽,尤其是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如何从宽却少有研究。2018年10月26日发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可作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之一,认罪认罚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羁押的必要性,认罪认罚案件的非羁押化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利于减少监管成本,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借助收集到的部分试点地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关数据,分析、研究试点期间认罪认罚案件逮捕措施适用的情况。第一部分研究认罪、认罚在逮捕措施中的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分析刑事诉讼中法律文本、学界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认罪”含义的理解,结合逮捕措施对“认罪”进行了内涵解读,将逮捕措施中的“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认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二是在分析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认罚”的认识的基础上,将逮捕措施中的“认罚”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自愿接受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之后带来的刑罚后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退还赃款赃物。第二部分介绍认罪认罚案件中逮捕措施适用现状。通过收集沿海地区G省G市、S市部分地区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关资料,对西南地区C市部分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调研,以及与调研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交流,对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情况、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情况和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决定逮捕的情况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实践中此类案件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是:一、认罪认罚案件逮捕率高,二、认罪认罚在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中作用不大,三、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积极性不高,四、审判阶段法院变更逮捕措施原因存疑。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逮捕措施立法方面规定不完善;司法体制方面审查逮捕行政化色彩严重、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执法观念方面担心犯罪嫌疑人脱管和安全、部分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现行取供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非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逮捕措施适用的建议。首先需要贯彻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去羁押化”改革,其次在公安司法机关树立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去羁押化”改革观念的基础上,加强审前释放风险控制、加强认罪认罚对社会危险性影响的认识、健全认罪认罚审查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促进逮捕措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合理、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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