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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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工业时代,工业生产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影响。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隐藏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那么如何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环境污染存在的原因有具有多样性,无论是哪种原因致使环境污染的存续,最终都应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首先本文对常州毒地案做了简单介绍,引出了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即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其次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进行阐述,认为环境法律责任实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的完整性;最后结合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对案件中存在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问题展开分析,即对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类型以及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进行认定。在对本案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认定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没有切实履行环境职责,同时企业也缺乏外部管制,才致使环境污染的存续。针对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要从两个角度出发尽可能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第一,从预防环境污染发生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执法、司法以及社会监督三个角度强化对企业的外部管制,以制止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促使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第二,当环境污染存在时,环境修复法律责任人未能实现对环境的修复时,要严格落实环境修复的环境行政责任,以保障受损害的环境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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