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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有着不同于一般证券投资的特点,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一般投资者购买股份,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公司股息、红利或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买卖来赚取差价。而要约收购的收购方购买股权却不是仅仅满足于市场投资,他须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履行支付义务,收购其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旨在获取达到支配该目标公司所必要的股份数。基于此,要约收购行为将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将由此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非流通股得以流通,要约收购的市场环境更加优越,要约收购也有必要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上市公司并购方式,增强资本市场主体的自治性,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平等的合法权益。英美等国专门制定有关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对公司要约收购行为从要约收购目的、要约收购条件、要约收购价格、要约收购内容、信息披露、股东平等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全面、完整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模式,并且有效的调整了资本市场秩序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值得我们认真的学习和借鉴。我国对要约收购的法律监管并不完善,除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各方面的规定仍不够成熟,在要约收购的诸环节中还存在很多缺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断变化,证券市场交易行为也将更加频繁,要约收购将会成为证券市场中很多收购方的选择。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要约收购立法监管方面的研究,保障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既有利于要约收购行为的合法运行,也有利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成熟。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监管,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要约收购在我国的界定以及与协议收购的不同是什么?英美等国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方面的制度设计以及对我国有哪些借鉴?当今世界主要的要约收购监管模式有哪些?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应当采取何种监管模式?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如何规范?要约收购中,股东平等如何实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变更和撤销如何规范?本文以中西两方要约收购法律监管之间的比较为基础,采用比较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英美等国和我国相关的要约收购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比较,指出我国在要约收购法律监管方面存在众多缺陷,进而对我国要约收购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概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含义和特点进行了简单表述,并将其与协议收购进行了比较;其次,对英美等国以及我国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总结出我国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监管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监管模式。基于各国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总结出两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模式:事前申报制和事前核准制,对每种模式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其次,详细分析了我国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方面采用的立场,以及我国在要约收购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第三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中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原则。该部分首先对信息充分披露进行了分析论述,介绍了信息披露的产生、要求及其重要性;其次,分别从持股披露和要约披露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对于我国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信息披露不实所引起的民事救济进行了论述,详细分析了我国在信息披露不实情形下,民事救济存在的重要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股东平等。该部分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股东平等进行了论述,介绍了各国、各地区在要约收购中有关股东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总结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股东平等的主要内容,最后,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制度性的分析。第五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变更与撤销。结合香港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规定,论述了如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变更进行限制,并对要约收购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必要分析。本文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长时期的割裂,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在我国一直无法有效的充分运行。股权分置改革逐步完成,不仅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规范,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制度性缺失。本文希望能在这一历史变革机遇下,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多方面、实质性的探讨,以期冀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监管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