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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物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前提。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它是为保全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对其进行的登记,其本质是赋予被登记的请求权以一定条件下的物权效力,以确保将来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预告登记通过债权物权化,更好地协调了物权与债权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 预告登记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而国外一些国家则已发展成比较成熟的登记制度。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物权法》对于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如何进行物权预告登记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中的配套规定也比较粗浅和笼统,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类案件纠纷时仍然会遇到不少问题。可以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整。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立法体例,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研究其历史渊源入手,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等国家相关制度,分析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并就预告登记的内涵性质、内容构成等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同时,就我国应创设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文章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外国预告登记制度考察和我国相关制度发展进行分析,梳理预告登记制度建构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述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就预告登记的涵义、性质、适用范围、发生、效力、推进、失效等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内容构成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着重分析我国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找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最终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的一些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