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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了解易科制度,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它的历史发展。所以文章第一部分考察了易科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渊源,以及它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状况。在中国,赎、折杖法、赔命价等是易科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展现。以“赎”为例,它创制于夏朝,一直到清朝,延续适用了几千年,虽说有不少消极、理应批判之处,但同时也不乏有利于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的积极意义。在世界上,易科制度也已广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 进而,采用语义分析与法律分析的方法阐明了易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独立性、最后性、双向性等。易科制度是指裁判所宣告之刑,因特殊事由而难以执行,或基于罪犯某些情节以不执行为宜时,得以其他刑罚或其他处罚方法代替原宣告刑执行,执行完毕者,其所宣告之刑罚即以执行论的刑罚制度。 价值总是体现人的一定需求。所以,第三部分阐明了易科制度对刑罚目的和刑罚任务的实现,以及对维护服刑人人权的积极作用。此外,还从正义的角度以价值批判的方法论述了易科制度的形式正义性——易科制度努力维护的乃是法律之内的正义、有限的正义、及法律之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易科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文中笔者从保障刑罚执行的必定性、及时性、人道性和个别性等七个方面对此必要性作以论述;而其可行性可以从刑罚的目的、平等价值、经济基础和现行立法条件上得到体现。基于此,在第五部分提出关于我国易科制度理性模式的设想——具体包括它的适用原则、条件、转化标准、适用限制等。最后,以罚金刑易科制度和自由刑易科制度为分类,并从此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构建易科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