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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是连带债务制度的重要议题之一,其涉及当事人适格、关联诉讼、连带债务人间的诉讼行为效力等诸多问题。关于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各国家、各学说都持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各观点都并未彻底地解决连带债务诉讼的实质问题,也未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方法。为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在诉讼初始阶段须确定连带债务案件的诉讼类型,只有这样才能生成相应的程序规则,从而提高裁判的正当性和法律的安定性。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在结构上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本文的提出问题部分。首先,从实体视角分析连带债务的性质和外部关系效力,从而为诉讼法上研究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奠定必要的基础。其次,通过实践中的案例引出连带债务的三个程序问题,即当事人适格问题、关联诉讼的问题和连带债务人间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最后,归结到一个实质问题的探讨,即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 第二章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台湾地区关于连带债务诉讼类型的立法或司法情况,以期对连带债务的诉讼类型进行比较法视野的考察与分析。 第三章主要罗列学界关于连带债务之共同诉讼类型存在的不同观点,从合理性和困境两方面分析各学说的适用情况。 第四章为本文的解决问题部分。采用价值分析和性质分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借鉴共同诉讼理论的两项重要区分标准,即“共同(参加)诉讼的必要”和“合一确定的必要”,探析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 笔者认为,连带债务案件没有共同(参加)诉讼之必要性,也没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性,因此,连带债务之共同诉讼类型应为普通共同诉讼。这符合连带债务制度的实体价值和民事诉讼基础价值,同时兼顾诉讼经济价值。但是对连带债务纠纷共通事实的认定仍有统一的必要,故可引入法官释明权及主张与证据共通原则对普通共同诉讼说作适当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