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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全球化的今天,腐败官员案发后潜逃境外或者人在境内,通过洗钱、现金走私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境外,成为躲避国内法律追究的惯常手段。腐败加剧国内矛盾,降低国家信用等级以及导致巨额国民财富的损失。中国的反腐斗争从未停止,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反腐败以及境外追逃追脏,开展旨在反腐的“打虎拍蝇”以及境外追逃“猎狐2014”行动,力度空前,为此,中共中央反腐协调小组成立了国际追逃工作办公室。作为国际法方面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主要法律载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腐败犯罪资产跨境追回、处置和返还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以及签订的国际条约和跨境司法合作协议,跨境追逃追赃机制不太成熟,资产追回成功率不高,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相关的内容只是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无法满足大量的司法协助的要求。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资产监督机制不完善,尽管加入《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后有了国际法层面的支撑,但如果不完善国内法律规定,使之与公约相衔接,在开展国际合作时仍旧会出现找不到适用公约的内国法依据的尴尬局面,公约的各项有利规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无法有力打击犯罪,无法对被转移至境外的非法资产进行有效的追回。本文第一部分回顾了世界范围内《公约》出台前的部分反腐立法文件,以及概述了《公约》的产生及内容、宗旨。第二部分解读了此部世界性反腐败框架性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公约》对资产追回的相关规定,在没有专门的国家制定法和多边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这成为我国反腐资产追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公约》的资产追回制度主要包括直接追回机制、间接追回机制和资产的处分与返还。介绍完《公约》的资产追回制度,第三部分进一步对中国资产追回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解析和论证,这些主要问题包括反洗钱、资产分享、民事没收和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此部分同时融入了中国在处理以上问题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如何完善与《公约》相符的追赃制度,并提出了相关的评议,从而推动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