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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诉讼法中特免权制度的一种,是国家为保护近亲属证人的人性本能、伦理情感与和谐家庭的基本关系,免于近亲属证人陷入强制作证的法律义务与侵害人伦情感的两难困境而对近亲属证人做出的特殊性的保护。这一凝结着人类共同人伦本性的制度在古代中国以“亲亲相隐”的话语表述方式传承始终,传承至今也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一般作证特免权与不利证言作证特免权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关系作证特免权和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的表现方式,然而在当代中国这一法律制度却出现了缺失的状况。为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展开过激烈讨论,引发了立法者的重视,并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时在其第188条第1款做出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豁免的规定。此条规定虽然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义务,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是这一规定既没有消除近亲属证人的作证资格,也没有免除近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而且对于在对发现真实、破案缉凶有着重要意义的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仍可对近亲属证人取证甚至强制(非暴力)地取证,同时侦查人员仍可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庭前、庭外提供的证言。所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走向了立法本意的反面,使得真正意义上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未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起来,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仍然面临着缺位的状况。然而这一缺位现状不仅对个人、家庭、社会和诉讼制度产生诸多消极影响,而且这一作为人类法治文化根本共性问题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不断向文明而化的典型制度力量之一。所以,作为对世界经济、法律、政治有着深刻影响的中国也不应长期站在这一制度影响之外。因此,笔者深信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未来在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必定有其一席之地。为此笔者对这一制度展开了探讨并论述了关于该制度构建的初步思考,以期能有利于这一制度的推进性建设。笔者从五个章节展开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这一章中笔者从近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以及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规则体系出发,对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了一个概述性的界定。而后又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做了解读,说明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的缺位状况。第二章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缺位的影响以及原因探析。笔者论述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缺位所带来的对个人、家庭、社会和诉讼制度本身的消极影响并且分析了造成这一缺位状况的原因。第三章为构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学理之辨。这一章中,笔者从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法律观、道德义务与法律权利、保护人权与妨碍诉讼三个角度梳理了学界对这一制度构建问题的争论,并在综合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初步论述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正当性。第四章为构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律基础与价值。这一章中,笔者从亲亲相隐法律思潮的复兴、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推进、发现真实破案手段的进步、对两大法系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借鉴以及该制度所蕴含的保护人权、维护公正、提高效益的法理价值等六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了构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五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设想。这一章中,笔者以制度建构的一般原则为指导,从制度适用的主体设定、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定、制度适用的合理例外限制以及制度适用的保障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这一制度的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