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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讨论《TRIMs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以期从理论上解决将《TRIMs协议》纳入WTO框架内的合理性问题,进而通过研究《TRIMs协议》的主要原则及制度,以理出协议对我国外资法提出的要求,并以此考察我国外资法对照《TRIMs协议》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最后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外资法的调整与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对《TRIMs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以期从理论上解决将《TRIMs协议》纳入WTO框架内的合理性问题。一方面,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提出了《TRIMs协议》产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讨论WTO协定的投资法性质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提出了《TRIMs协议》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TRIMs协议》主要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理出了《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提出的要求。重点研究了协议的核心条款第2条及协议规定的审议机制,澄清了《TRIMs协议》下国民待遇的内涵,探讨了TRIMs的范围,提出了《TRIMs协议》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性——动态发展性;分析了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例外条款;最后还讨论了《TRIMs协议》的几点缺陷,并为未来国际投资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一点设想。 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外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剖析与《TRIMs协议》相背离的地方,对照《TRIMs协议》的要求,找出我国现行外资法与其存在的差距,为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部分: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外资立法的调整与完善提出建议。拟从微观上,对现行外资法与《TRIMs协议》不相符的具体规定提出修改乃至删除的建议;从宏观上,以长远的目光对我国外资法的远期重构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