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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利益驱使下,许多企业不惜生产有缺陷的产品或高危险的产品,漠视他人的合法利益,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于不顾。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涌现出大量大规模侵权案件。如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现有的法律制度面临诸多挑战,传统的事后补救方式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远远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以保证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获得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充实和发展,具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的功能。然而这一制度在国内的适用却举步维艰。因为我国沿袭了德国的民法理论,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所以在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单行法当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源于成熟的理论研究,而是源于社会生活的急切需要,正如不断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因此在国内对这一制度的适用仍是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基于现代的社会形态,分析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惩罚性赔偿的运行机制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契合了大规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的社会背景,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心态、行为性质、损害结果等因素。诚如波斯纳教授曾经指出的:只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制度架构来保证能够以合理的成本相当准确而且迅速地认定违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1在我国特有的社会条件下,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优势,使这项外来制度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侵权法的领域内,讨论大规模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以期填补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不足,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大规模侵权案件及其分类。这部分首先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现实中出现的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分类。其次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进行简要梳理,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成因及其特殊性进行分析,旨在说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规模侵权的预防功能。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独有的制度功能的介绍,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得以充实的发展。在我国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广泛的应用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时充分发挥填补损害和威慑他人的预防功能。强化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的赔偿机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高额赔偿金来阻却加害人的非法获利。第三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规则。我国已经在一些领域创设性的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撑,也表明我国有逐步接受和认可该制度的趋势。可以看出,在国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上需要多方面进行适当限定。如在适用时应注意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要件、注意其适用范围,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注意参考多方因素。从而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