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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一直是公司整体法律框架中的基础性部分,对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公司组织形式发展,“一股一权”模式逐步成为公司法中股权制度的主流态势。我国也建立了以“一股一权”为原则,以有限背离为例外的公司股权制度框架。但是“一股一权”制度在应对当今公司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需求与控制权保持难题上似乎束手无策。阿里巴巴等新兴科技型企业在美国的成功上市更是进一步引发了国内关于适时放宽“一股一权”限制,引入多元股权结构的讨论热潮。另外,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修订也经历了从严格遵循一股一权原则到不断开放多元股权结构的发展历程,相继认可了双重股权结构或种类股制度。公司股权结构并没有放之四海皆为真理的最优解,需要适时关注实践中萌发的新需求和新做法,随着实践需求及理论发展的动态不断调整。而多元股权结构在我国实践中是否为一种可行、可控的股权结构,能否通过配套制度对其兴利除弊等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多元股权结构的本质在于允许公司股东自主配置各项股权权能,创造不同权利构造的多种类股权。该种制度既是对一股一权原则相关理论的修正;也是对实践中新兴股权结构的总结和反馈,对于公司本身、创始人、管理层等相关主体均具有优越性,更能够为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新兴企业发展、家族企业传承、国有企业改革等问题提供广阔的制度空间。深入制度层面来看,引入多元股权结构首先需要厘清哪些股东权能可以通过股东自治加以限制或剥夺。而对于股权结构问题是否属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辖区的不同回答将决定多元股权结构进入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途径。但总的来说,多元股权结构所带来的股东权能差异确实可能导致拥有超级股权的少数人损害非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该种风险必须通过相关配套措施及监管制度调和在可控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