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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长期以来都作为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控制、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完善须行政审批合同制度的理论体系,有必要厘清须行政审批的合同在尚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的效力状况,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产生的责任以及对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本文以须行政审批的合同在未办理审批手续阶段的效力为中心,对现有针对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学说进行梳理,通过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三个不同的层次来论证合同未经审批时的效力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会产生的责任、对合同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合同未获得审批时的权利义务分担,具体行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须行政审批的民事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介绍现行司法解释针对须行政审批的合同的具体规定,并指出现行司法解释存在的责任性质与救济方式不匹配等问题。须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效力争议。本部分内容主要分析学界对于未经审批的行政合同的效力的不同观点,分为四种:未经审批的合同并非无效、未经审批的合同并非效力待定、未经审批的合同未生效、未经审批的合同有效。介绍四种观点的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并对四种效力观点进行分析评价,指出该观点笔者的不赞同之处。第二部分,须行政审批的民事合同在审批前的效力状态。首先,阐述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是有效合同。依据合同效力的三层次,从合同的成立、有效两个环节进行论证,指出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批准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其次,论证未经审批的合同已经部分生效,明确合同报批义务的性质,报批义务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报批义务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已经先行生效。第三部分,通过行政审批的民事合同的生效。首先,指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行政审批针对合同的生效阶段,批准的对象仅限于合同。其次,在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后,满足了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整体生效。最后,合同若最终未获得审批,特殊生效要件无法满足,合同确定无法生效,则合同自动失效。第四部分,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首先,论证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性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报批义务产生于合同成立后,并且已经生效,违反该义务导致违约责任。其次,明确违反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在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对于合同相对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自行报批、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最后,明确若合同最终未获得审批,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分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则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