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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利用分诊医疗的诊疗模式实现了缓解实体就诊压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改善诊疗服务流程、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的目的。但随之带来了该领域的诸多问题,如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界定、虚假广告的治理、患者信息的保护、互联网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8年7月17日围绕互联网医疗先后发布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统称“互联网医疗法律文件”)三部文件,要求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与科学规范,以提高互联网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工作水平、保障互联网医疗的效能和水平。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互联网医疗的诊前、诊中和诊后三个阶段对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各章内容如下:笔者在绪论部分对互联网医疗法律规制的背景、意义和文献综述等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同时,还对本文研究使用的方法、思路和创新点等进行介绍。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互联网医疗的起源、概念界定以及分类。根据使用人员、服务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三类;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则可分为互联网医疗诊疗平台、医疗保健信息共享平台与实体医疗机构辅助应用三类。其次,从营业场所、经营资金(保障机制)、医护人员(医生执证)和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四个方面以及诊前、诊中、诊后横纵三个维度简要对比了传统医疗与互联网医疗,并研析了互联网医疗的特殊性,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在分析互联网医疗自身带来不足的背景下,利用第二章从规制的层面介绍了互联网医疗存在的五个问题,分别是互联网医疗中医生的资质审查、执业合法性,互联网医疗广告引起的高风险,互联网医疗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互联网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监管机构的职能交叉、监管力量薄弱。紧接着用一章节的内容介绍了域外的一些经验,如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有关患者隐私权的经验以及对FDA《互联网医疗应用最终指南》中有关监管范围、监管对象以及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对欧盟在监管主体、医疗保险、数据安全保护、监管方式等方面的经验进行了研析,并对各种制度进行了比较,为我国对策的提出提供了借鉴。针对我国目前具体的问题以及借鉴世界各国成熟的经验,在第四章对互联网医疗规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通过对医患双方主体资格上的要求、规范医生线上咨询行为和服务行为以及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制度来实现对医生执业资格以及安全就诊的目的;二是通过完善顶层法律体系、联合多职能部门合力监督以及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来规范互联网医疗广告;三是通过明确界定“对病患个人信息采取的不当行为”的范围、增加行政罚款以完善对信息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通过增加事前救济的保护方式以应对突发病患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实现对互联网医疗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是通过具体区别纠纷类别、明确各方责任,划定管辖法院,参照线上纠纷处理平台(ODR)建立线上互联网医疗纠纷处理平台,从而节约纠纷解决的公权资源,高效地处理互联网医疗经营者与患者的纠纷,这也将成为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平衡机制。同时,纠纷的处理情况也将成为对经营者评价和评级的重要依据。五是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社会监管机制最终对互联网医疗实现科学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