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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订立环境刑法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界有很多学说,各学说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本文以环境犯罪客体为视角,对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重新明确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共三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犯罪客体的概述。本章主要是介绍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和环境犯罪客体的特征。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既对传统的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和当代环境犯罪所侵犯客体认识。对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有准确的把握。这就为下文的研究做出必要的准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外环境犯罪客体各学说的整理与评析。国内有关环境犯罪客体学说有多种,本章对几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介绍以及对各种观点加以评析。其次是对国外环境犯罪客体说法的介绍以及本人的评析,主要以德国、美国及日本为例。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环境犯罪客体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主要是在梳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将我国与外国环境犯罪客体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环境刑事立法对环境客体保护的不足,主要是环境犯罪客体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较低,以及刑事法律对环境保护范围过窄。第四部分是对环境犯罪客体的重新界定及调整现行的法律体系。基于我国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环境犯罪客体应当为环境法益,并说明环境法益内涵与外延,环境法益为环境犯罪客体的原因和意义;建议将环境犯罪独立成章并分析独立成章的原因和新章节的体例安排,最后是建议增加几个新的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