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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行为体系诚为奥托·迈耶所创立,极其看中对行政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往往忽略了各行政行为之间所呈现的协作关系。承袭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原理的行政法学,却于步入20世纪后,并未注意到在19世纪末,行政现实已产生变化而有所改变——随着行政事务日趋呈现出复杂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各类行政行为时常被结合或连续使用,从而形成整体的动态过程链。因此,这种静态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必须重新予以检讨修正。本文虽不欲尝试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作一系统性修正,只希冀于通过对关联行政行为及违法性继承理论的探讨,补正既往理论之罅漏,与此同时,能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共福祉的持续增进。围绕以关联行政行为构成要素、面向我国司法语境的模式选择、违法性继承的司法适用困境以及模式重构等论述逻辑,本文拟分为四部分对关联行政行为及违法性继承理论之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引言部分,首先阐述关联行政行为及违法性继承理论的研究价值。继而综述当前国内外关于关联行为行为的基本定位及司法适用模式。最后释明对该命题进行论证的具体思路及方法。第一部分,关联行政行为释义。有关“关联性”的证成标准林林总总、形色各异,始终不能自洽,由此,亟需追源溯本,通过回溯理论源头,检视既往学说等不同维度,以此廓清本文所涉关联行政行为之概念意涵。第二部分,违法性继承理论——一种面向我国司法现实的模式选择。论及我国行政法场域下的关联行政行为,其概念生成总是或隐或显地折射出域外经验的影子,屡屡见诸于个案的实际审判中。然而,无视域外法模式中各个具体原理所具有的历史限定性,笼统地加以引介,冒然地与之“接轨”,就不排除会导致“刻舟求剑”的可能性。南橘北枳,叶徒相似,其味异也,是故,对外生制度的评价重点始终在于证成其理论模式与我国司法语境的现实耦合度,即实践化程度。在这一方面,滥觞于日本行政法上的违法性继承理论是颇堪玩味的,无论是从立法构造抑或既往审判角度而言,该学说显然已经在我国司法语境中找寻到了可供其生长的现实土壤。第三部分,违法性继承的司法面向——多元价值冲突下的审判立场、理据及困境。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违法性可否传递?通过爬梳不同判决在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上所呈现出的不同立场及其内在论证理据,并藉由此个案出发,力求洞悉掩藏于不同论证背后的理论冲突与现实争议。并试图从司法审查技术与行政诉讼构造角度揭示出违法性继承理论进入司法审查的现实窒碍。第四部分,违法性继承理论司法适用之重构。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之一。通过既往司法裁判的观察,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司法审查已经获致一些尝试并有所突破,但与此同时也存有制度安排上的妥当性问题。基于违法性继承理论兼具实体法和救济法上的双重品格,其在司法过程中亦呈出实定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双重回应模式。一方面,在规则主义层面上,爬梳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关联关系”的表现形式及逻辑关系,有助于明晰不同关联行政行为类型下违法性继承的证成思路及步骤。另一方面,违法性继承的司法适用规则尤当以诉讼法上的技术构造为重点:在司法审查准入问题上,明确诉讼法上的判断基准,促成法院在后续行政行为的争讼中适时启动对先行行为的实质审查;其次,在司法审查的时点择取上,应当将违法性继承的裁判基准时予以明示,以期缓和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与行政机关职权分立之间的内在冲突。另外,为减少法院在大量行政裁判中的恣意之举,亟需在既有行政诉讼制度上进行以下革新,包括诊察行政诉讼法上的列举主义受案模式、赋予先行行为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地位、吸收借鉴法国附属管辖制度以及将诉讼时效与关联行政行为属性相联系等,弥合上述诉讼结构中的功能性供给不足与违法性继承司法适用间的逻辑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