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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犯罪逐渐突显,其中网络谣言犯罪危害较大,有必要运用刑法手段加以规制。就此,2013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网络造谣传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本文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空间、保护法益以及结果要件五个方面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之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探析。第一章是对行为对象的分析。研究一个罪名,必然要研究其行为对象,网络谣言作为该罪之行为对象自然是研究之重点。何为网络谣言,不同人有不同观点,有些人认为网络谣言包含了诽谤类言论,有些人认为网络谣言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对于某种言论是否属于网络谣言,人们莫衷一是,但司法实践有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提出一套判断标准是必然的行为抉择。第二章是对行为方式的探析。编造传播是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领域的行为方式,对编造传播的研究,便是对该罪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第三章是对行为空间的讨论。传统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场合是公共场所,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场合是网络空间,传统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典中,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关系之研究,深刻影响着传统寻衅滋事罪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之关系定位。第四章是对法益保护的分析。深刻理解一个罪名,必然要求深刻理解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关于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传统寻衅滋事罪使用了“公共场所秩序”一词,于是有些人认为公共场所秩序便是具体法益。本人对此并不赞同,公共秩序应作为整个寻衅滋事罪之具体法益,司法解释是对寻衅滋事罪之具体法益的及时纠正。第五章涉及结果要件的具体认定。具体法益仍然是抽象的,反映法益侵害状态之结果要件是具象的。从抽象研究到具象研究,是认识规律的必然要求。从结果要件的模糊认识到清晰认识,必然要求完成对结果要件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