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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大量的涉外贸易。这给人们在生活上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涉外民商事纠纷,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有序显得尤为迫切。国际私法一经产生便以独特的方式调整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说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这一原则不仅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大陆法系国家也可谓影响深远。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确立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对于其他历史悠久的传统法律思想法学理论而言,可以说是一种崭新的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其固有的概念和本质,并且具有一定的优势,它打破了传统冲突规范在选择准据法时僵硬、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式,既侧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又使得法制能够正规化,并且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同时,又因其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通过对涉案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后,权衡利弊,得以选择与涉案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做为准据法,极大程度上确保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在司法实践中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和效益。但是,自由裁量也是相对的,所谓灵活性等特点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看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具有的灵活性等优势时,又要重视因为这种灵活性导致的法律固有的确定性的缺失以及标准的模糊性,同时,更要重视法官自身的能力、修养以及素质等“硬件”上的问题,由于政府利益等问题的影响导致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往往有失偏颇,同时,对于自由裁量的滥用也直接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另外,客观上讲,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可以说是不太适合的,然而随着近年来两大法系之间的不断融合,使得这一问题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更为宽阔的生存土壤及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使得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得以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加以适用,这可以说是有着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其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可能性,也是在学理上有所依傍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三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现实意义,以及在写作过程中主要探讨的问题,简要分析近年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情况,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的现状等。第一部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概述,加以归纳、总结。首先,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发展以及确立等方面进行阐述,其次,深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理论,主要从概念以及本质两方面展开分析。从而对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原则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与认识。第二部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进行权衡,并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和弊端;其次,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给国际私法带来的影响,从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两反面着手,在肯定其对国际私法作出积极贡献的基础上,对其消极影响加以阐述,进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形成更深层次的认识。第三部分:比较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主要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随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完善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给出几点建议。结语:本文通过上述几方面的量的阐述、分析,对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探析,旨在更深入的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期能够更好的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进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