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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以其交易迅速、成本低廉、高效便利等优点迅速在合同交易中流行开来,其不仅在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中较为常见,在劳动合同中更是被广泛适用。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广泛适用的同时,学界一直对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空间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实践中更是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缔约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而现在却出现了用人单位凭借其优越的经济能力和雄厚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大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滥用格式条款,规定不合理乃至违法的内容,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却因为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和严峻的生存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一侵害自身权益的条款,有悖于劳动立法的精神和宗旨。本文笔者会针对此种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可行性措施。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论题的选题背景、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文章的创新点。第一部分:格式条款的基础理论、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以及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空间。本部分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论作简要介绍,重要的是阐述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以及学界对于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适用存在的观点争议,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应该采用的观点,为下文劳动合同中适用格式条款的做法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笔者将指出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设定违法内容、拒绝提示说明、司法处理僵化等等,并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所处地位分析其内在原因,使后文提出的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域外借鉴。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域外的优秀经验,包括德国的《一般交易条款法》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劳动合同中的定型化契约的审查标准等等。希望可以在结合我国法律规范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域外做法,取长补短,完善自己。第四部分:提出建议。这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为上文提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合理规制条款内容、严控说明义务、灵活处理劳动争议等实用性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