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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准确的认定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无效合同关系得以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贯彻和实现。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民法通则》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理论认识不清,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论文通过理性分析,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体例及理论学说,深入探讨了无效合同认定的理论基础和应然的价值取向、认定的相关主体制度、认定的时效问题、认定的标准以及相关特别问题,以期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的答案,从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进行了探析: 第一部分:无效合同认定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从无效合同的概念、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入手,在阐明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的同时,明确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无效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经济理性。从而在应然的层面,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方面,提供了理性指导和价值准则,也为后面几部分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无效合同认定的相关主体。该部分以关于无效合同的传统理论为背景,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对无效合同认定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制度进行详尽地论述。首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和主张权进行了区分,然后对主张权的行使是否应在主体上有所限制,是否应与恶意抗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在确认主体看似明确的情况下,分析了法院依职权进行无效合同认定与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回答了特殊情况下,确认权的主体资格问题。用所得出的结论,对传统理论认为“对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以主张无效”的绝对性提出了质疑。 第三部分:无效合同认定的时效问题。在认定无效合同是否应考虑时效因素,即法定期限对主张权或确认权的限制问题,是在运用法定标准之前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对此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很大分歧。只有传统理论有较明确的答案,即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合同无效。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应受期限限制,但基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受时效的限制。该部分在分析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且自身存在矛盾与冲突,实践价值甚微的基础上,指出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受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