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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是由契丹族耶律阿保机于公元916年建立的北方游牧民族王朝,于公元1125年为金所灭,统治中国北方地区长达210年,统治区域包括北方草原和原渤海国、燕云十六州在内的广大地区。在其境内,民族成分非常复杂。占人口少数的契丹族统治者,为了统治国内人口多数的汉族和众多的其它民族,制定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民族政策,史称“蕃汉分治”、“胡汉分治”或“因俗而治”,本文直接引用《辽史》作者的原文称其为“因俗而治”。它作为一项制度化了的政策,在整个辽代的统治过程及在辽代的社会发展中都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又承前启后,上承中国历代王朝实行的“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尤其是五胡十六国时期匈奴贵族刘渊建立的前汉时期实行的“胡汉分治”政策,对金、元、明、清时期的民族政策也有重要影响,在中国民族政策史上尤为重要。本文试图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辽代“因俗而治”民族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过程,“因俗而治”民族政策在辽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对当时民族关系产生的重要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并围绕“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对辽代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的耙梳、整理。
序言部分就选题的意义、本课题的先行研究概况及研究目标和方法、创新之处、难点等问题作出说明,同时阐述本文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辽代“因俗而治”民族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确立发展过程。认为辽朝“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是契丹族杰出的政治家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及后世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根据当时国内复杂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在承认国内主要民族间在居住的自然地理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发展程度、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等各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的前提下,吸收中国历代王朝实行的“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基础上制定的。它作为一项制度化了的政策,期间虽然有发展变化,但一直执行到辽末也未根本改变。第二章主要论述“因俗而治”民族政策在辽代政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及辽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具体情况。辽代“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体现在其政治制度中,就是实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双轨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就是中央行政体制中实行的“北、南面官制”,地方行政体制中的部族制、属国制及州县制,法律制度中的“番法”和“汉法”并存及选官用人制度中的世选制度和科举制度几个方面;本章还根据前人的研究,对辽国政治制度中的北、南面官制度、部族制度与州县制度、“蕃法”和“汉法”、世选制度和科举制度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耙梳和整理。第三章主要论述“因俗而治”民族政策在辽代经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及辽代农、牧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辽代“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体现在其经济制度中,就是执行农牧渔猎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经济政策。本章从官营群牧场、皇帝和贵族的私营牧地、各部族分牧地、辽西北诸族畜牧业的发展几个方面,对建国后契丹及西北诸族畜牧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察。同时也从契丹腹心地区潢、土两河流域的“插花田”、中京地区半农半牧区、南部燕云十六州农耕区、辽东南部农耕区、西北边境屯田区几个方面对辽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第四章主要论述“因俗而治”民族政策在辽代文化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及辽代多元民族文化发展的情况。辽代“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体现在其文化制度中,就是执行一国统治下契丹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汉文化以及其他民族文化兼收并蓄、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多元文化政策。本章还从“各从其俗”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政策及儒、佛、道“三教并兴”的宗教政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第五章对辽代“因俗而治”民族政策实施后对辽国民族关系产生的影响进行简单评析。认为“因俗而治”民族政策确立和长期推行,不仅减少了各民族在交往联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进了各民族对辽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在政治上建立起以契丹贵族为首的各民族联合政权,稳定了辽政权的政治统治,而且还极大地促进了辽国境内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和互相影响。本章从辽代各民族在辽政权中的地位及辽代多元文化并存下的民族文化涵化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考察。
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本文首次将辽代“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放在辽以前中国历代王朝实施的“因俗而治”民族政策链条中,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其次,本文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在一般性总结论述的基础上,对辽代社会发展中一些先行研究中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有一些新的个人看法。再次,本文在研究辽代的民族关系时,借鉴国外文化人类学家使用的“涵化”概念,自我设定“民族文化涵化”一词,以期能够更好地分析辽朝“因俗而治”民族政策下各民族文化的变迁过程。最后,在本文研究过程中也利用了一些前人未充分使用的史料,如石刻资料、宋人使辽行程纪及《金史》中的辽人事迹等,这也有利于今后对辽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