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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作为舶来品,是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法律职业者身份自居,代人书写诉状、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被称为讼师。讼师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历经多个朝代于宋代繁荣发展,并于明清时期发展到封建社会的顶峰。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均采取各种手段对讼师给以严厉打压。虽然在民间社会中普通百姓有对讼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讼师实际上处于“无权”地位。清朝末年,在外部刺激和内在需求的双重压力下,清政府掀起了一股通过变法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以挽救清王朝统治的变法热潮。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律师制度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从清末民初律师制度的引入,到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确立,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定型,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作为其制度下受益者的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形成。其中既有来自立法上的保障,比如1936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法可依;也有来自律师公会的保障。作为律师在民间社会的代言人,当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时,其不负使命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有来自律师自身的努力。为了更好地履行律师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也在不停地游走于庭前和幕后,为争取执业权利而战。正是在这种多方合力的作用下,民国时期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加之民国时期军阀专政、司法腐败,法内或法外都存在着对律师及律师公会的控制,实践中,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执业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仍然时常发生。在民主和法治不断健全的当下,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仍然是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因此,民国时期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中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的一些做法,对当下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以律师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存在形态——讼师为切入点,梳理了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律师制度引入、确立、发展过程中的发展历程,并从立法、行业组织以及律师自身三个方面介绍了民国时期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通过分析民国时期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利弊得失,从中获得一些关于当下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