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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于润龙黄金案中的理论争议点切入,就学界的“直接损失”概念引出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直接损失”概念的探讨,以厘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条款是否适用“直接损失”原则,以准确把握财产权赔偿范围。而后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作为现实基础厘清直接损失的具体涵义,探析认定直接损失的标准主要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失及必然损失等,而后就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排除性、不可操作性、压缩国家赔偿受害人获赔空间以及架空国家赔偿法之嫌三个层面以反思“直接损失”涵义,并以扩大国家赔偿受害人的获赔空间,以最大限度地给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最大程度的弥补,同时实现理论上的自洽。 此外,在司法实践层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的“直接损失”不论在学理抑或司法实践都已出现了间接损失的踪影,财产权赔偿范围向人身权赔偿范围看齐以扩大损害赔偿领域是应有之义,因此笔者建议提出一种改造路径:采用实际损失及必要损失标准并将财产概念划分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纳入价值判断以回应典型个案,并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