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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做为一种网络搜索方式在维护社会道德秩序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和助长网络暴力倾向等问题。一些不法之人借助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大放厥词,要借助网络的“无政府”状态向人类文明提出挑战。加强网民、网站的自我约束,促进网络生活健康有序的发展仅是解决对策的一个方面;但假若公力对策始终迟缓,私权利在现代高科技产品的一再挑战下总是得不到完整的法律救济的话,人肉搜索方式的弊端势必会顺势蔓延,助长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本文以人肉搜索案件频发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为背景,以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评价争议为切入点,以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与网络信息开放、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为研究主线,以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为研究视域。重点一,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特点展开分析,提出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网上侵权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特点。重点二,积极探索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中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提出对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加害主体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的观点;重点三,通过对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总结人肉搜索侵权的一般规律,旨在触类旁通,为立法者提供有益的对策思路,为司法者提供他山攻错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