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鲥贡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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鲥鱼因味道鲜美,成为明清两代的重要贡品。明太祖定都南京,江南的鲥鱼被明太祖钦定为祭祀宗庙的贡物。明成祖迁都北京,北方地区并不出产鲥鱼,但明皇室仍要将鲥鱼进贡保持下去,以维持宗庙的尊严与帝王的嗜欲。于是就有了向渔户、军户、民户摊派的长途运输鲥鱼的徭役负担和随征银两。明中后期,鲥贡制度日益腐败。对此,潘季驯和湖广官员分别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予以规正。然而有明一代,鲥贡始终没有废止。清代由于鲥鱼不是宗庙祭品,再加上鲥贡扰民,康熙年间停止了鲥贡,改收鲥鱼折价银。雍正年间,鲥鱼折价银征收额度不断提高。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帝明发上谕废除鲥鱼折价银,《清实录》有据可查。扬州府江都县的志书中收录了一篇请求鲥鱼停贡的奏疏,署名为余孔瑞撰写。这篇被后世学者广泛引用的奏疏在康熙《江都县志》首次出现,在雍正《江都县志》中则未见收录,然而到乾隆版《江都县志》中,不仅又出现此文,并且详细说明是余孔瑞找到山东地方官张能鳞,从而上疏朝廷,导致鲥鱼免贡。然而综合多种史料看,《江都县志》中所载余孔瑞奏疏导致鲥鱼停贡之事,并不符合史实。康熙《江都县志》中收录余孔瑞奏疏的目的是歌颂康熙皇帝的恩德。雍正《江都县志》中没有收录,则是因为鲥鱼折价银的征收。乾隆《江都县志》再次收录所谓余孔瑞奏疏,则是因为鲥鱼折价银的废除与张能鳞后人的影响。明清鲥贡各有自己的特点,明代鲥贡着重于鲥鱼本身的上贡,清代则免除了鲥鱼本身的进贡,改征鲥鱼折价银。明清鲥贡研究丰富了明清渔业税收和贡物折银的认识,为贡物制度的变迁与地方志修纂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研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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