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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极大地推动了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利益纠纷。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从地方矿产政策制定中的主体出发,对政策制定中的多主体合作参与问题进行分析。对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制定中多主体合作参与的研究,不仅有利于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的有效制定和执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对其它地方政策制定中的主体研究也有借鉴意义。目前,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制定中的多主体参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参与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推动多主体合作参与取得实效,提高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
因此,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从地方政府、地方集体和私人矿山企业以及矿山企业所在地农民对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制定中的合作参与进行研究,以多中心治理理论、有效参与模型构建多主体合作参与的理论依据,在理论研究和个人调研相结合的基础上,对陕北地区矿产资源政策制定中多主体合作参与的动力机制、主体参与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多主体合作参与范围和程度进行了界定,提出陕北地区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引导相关利益主体在充分了解政策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主体合作参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实现有效地多主体合作参与。